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以往年度成本多估而產生帳列應付帳款金額與實際應付金額不符,理應依規定(查核準則108條之2)作為當期成本減項或轉列其他收入。但目前實務上,有些中小企業,因外帳關係,為不增加稅負,在應付金額不小狀況下,都直接以現金沖轉,或留在帳上等民法規定銷滅時效期間(15年)再逐年沖轉;或有虧損年度再轉列(但不會增加稅負)。雖有上述處理方式,但都有逃稅風險,貴公司可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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