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56條所述「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所以股東往來能否轉增資,原則上是可以的。不過一般而言,除非是自己熟悉的客戶、帳務也是由事務所代為記帳,否則會計師是比較不願意簽「股東往來轉增資」的增資案件,因為較為麻煩、除了要證明股東往來的真實性(股東是否真的有匯錢到公司帳戶),還需要確認股東往來這筆債權有無動用,如果有動用,工作量就累了,需提出相關發票、收據來證明。所以如果要簽,費用一定會比較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99條之1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另公司法第156條亦有類似規定。因此,股東往來科目在帳上為貸餘金額時,得以辦理債權轉增資。股東往來之問題與風險可以分為股東往來科目餘額為借餘或貸餘。借餘是公司將資金借予股東或被股東挪用,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是不可以的,但依所得稅法24條之3規定公司應設算利息收入申報營所稅。貸餘是股東借款給公司使用,若是真的借款,則公司無風險(但股東個人可能會有資金來源之風險);若非真的借款,一般常見都是公司虛拿進項憑證入帳,但公司沒相對付款,改以股東往來列帳(稱說股東墊款);或公司有銷貨,但漏開發票,收款之金額入於公司銀行戶頭,稱說是股東借款給公司。這種虛拿進項憑證或漏報收入所產生之股東往來貸餘若轉增資,恐有被國稅局補稅風險外,可能會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