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既已自行研發"異貨資料整合平台",並獲取國內外數項專利,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無形資產」規定(參考吳會計師所回覆內容),雖無法將研發階段之費用轉列為無形資產,但申請國內外專利所支付之註冊登記證書等規費及委託申請服務費等,可列為本項無形資產,故資產負債表已有無形資產項目之呈現,辦理銀行融資時,銀行會作參考。至於銀行不願融資給貴公司之理由,可能是貴公司所擁有之無形資產並未創造出營業收入,以致於財務報表不佳,無法讓銀行能確信貴公司有支付未來的貸款利息及償付本金之能力,故不願融資給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新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無形資產」之第11條規定:企業於評估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是否符合認列條件時,應將資產之產生過程分為研究階段及發展階段。若無法區分,則僅能將相關支出全數視為發生於研究階段。研究階段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且依第12條規定:原始認列為費用者,後續不得轉列為無形資產成本之一部分。至於發展階段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得認列為無形資產:1.完成該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2.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3.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4.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5.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專案計畫。6.歸屬於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因此,貴公司之專利權若於研發階段以費用認列,目前已無法再轉為無形資產。但或有有兩個方法可以運用,(1)若該專利權是以個人申請及取得,可以辦理增資,以該技術專利出資,就可以將無形資產呈現。(2)若專利權是以公司申請及取得,則是否新設立一家公司將專利權買過來,再以新公司來營運。以上供您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