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公益團體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本部訂定標準核定之。參照「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中對土地捐贈之規定,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另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因此,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貴團體捐贈土地給新立案之公益團體,當初取得所要捐贈之土地有實際取得成本資料,則就以實際取得成本入帳(借:捐贈支出,貸:土地),且依規定以「其他所得」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