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照[關稅法]第17條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另依[關稅法]第10條規定,依關稅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關稅法規定辦理或提出;2.貴公司進貨通關雖由其他廠商辦理,若能提出貨物報關記錄及相關文件,且能提出已依國外廠商的INVOICE匯付國外廠商貨款,應視為已依關稅法規定辦理或提出貨物進口通關;3.另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及持有人,亦即貴公司需負擔海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所代徵之進口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