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負責人是否為同一人,並非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為二個獨立運作的法人個體,其對各自的債權債務,應各自負有權利及義務。
出口貨物至國外後,對國外公司享有債權,國外公司對台灣公司負有債務,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是不可以把債務清償義務自行轉讓給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所以,若未經台灣公司的同意,而外國公司居然以把錢匯給大陸公司的藉口,而不直接付貨款給台灣公司,台灣公司事實上沒有義務要接受這樣的情形,還是應該直接向外國公司追討款項。
但若台灣公司有同意外國公司付款給大陸公司,那允許的原因是什麼? 老板是同一人,絶不是一個可以堂堂正正說出口的好理由。
金流的部份,若不照規矩處理,是很麻煩的事,所以,建議還是請國外公司直接將款項匯到台灣公司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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