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電腦軟體費參據財政部74/02/08台財稅第11693號函釋,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并有遞延效益者,「得」比照商業會計法第48條、第27條及商業會計項目表等規定,帳列無形資產─電腦軟體(四級項目代號1531),並分三年攤銷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