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雇用外國技術人員來台約一星期所支付之指導費,應按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扣繳其薪資所得;約定由公司負擔之住宿費、交通及往返機票,可依財政部69.7.2.台財稅第35247號函解釋,分別列記租金支出及旅費,免予扣繳。但帳載也可將上述支出概括列為「訓練費」科目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