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李會計師已說明商品盤損之稅法規定,在財務會計上則以實際商品盤損金額認列入帳,無標準或限額之問題。商品盤虧的原因不外自然損耗或滅失以及您所述人為之賣錯品項或被偷失竊,自然因素較容易說明(但也要注意儲存場所環境),而人為因素則須設計控管制度,例如物品陳列與門禁管制,利用POS條碼等科技技術,均可有效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之規定為1%,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一條(98.9.14.修正) 商品盤損: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盤損金額∕(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盤損金額∕(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