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君
榮譽會計師
A:補充說明: 依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時限為"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也就是,營業人收款或出貨就應該要開發票。若未遵守,稅局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以5%的罰鍰或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51條第一項第3款於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時,處5倍以下罰鍰(擇一從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請款時須將相關之憑證備齊才撥付款項,另外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收到現金時即須開立發票,所以先付款時即須請廠商將發票開立給 貴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