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須有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2.建議貴公司檢附水電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另行編製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憑以作為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時,扣抵營業稅額之進項稅額扣抵文件;3.貴公司便得依分攤費用稅額單實際繳納水電費用,於申報營業稅時,作為進項稅額扣抵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