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99條之1系有限公司之規定、156條係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此兩條皆規範可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出資,惟請注意相關之資金流程及用途皆須清楚明白,以利於會計師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之基礎。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如下,供您參考:
第99條之1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