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如果可以最好由國內子公司自行採買該設備,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於關係人部分分成揭露及須製作移轉訂價兩部分,請參考財政部96.1.9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及財政部1040202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
公司有製造有銷售,當然可將購入之設備商品列入存貨中之商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