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良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依健保法第2條規定,可以附隨加保的眷屬包含「無職業」的配偶、父母與祖父母、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2.對。依健保法第27條第一類被保險人(二)規定,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餘政府補助10%。
3.依健保法第27條第一類被保險人(二)規定,投保單位須負擔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費之60%。
【法令依據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法令依據2: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1項第一款~第一類第(二)目】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法令依據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法令依據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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