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良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吳會計師已詳盡回覆,僅再補充相關法令規定供參。
【法令依據1:財政部820517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釋~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事宜】
主旨: 核釋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有關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事宜。
說明:
二、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代收轉付之範圍包括:
(一)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入場券等。
(三)國內支付之費用,包括機場稅、簽證工本費、保險費等。
~~~以下略~~~
【法令依據2:所得稅法第38條(不得列為損費項目)】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法令依據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保險費)】
一、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旅行業開立之憑證有代收轉付收據及統一發票。屬於團客要負擔之旅遊保險,應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因此該保費支出,帳上會以代收款(向團客收取)或代付款(支付保險費),不會列入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若是,自己導遊或領隊之旅遊險,可以直接列入營業費用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