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330條,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331條,則是規定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依照以上的規定,只要清償債務後,即可將賸餘財產分配給股東。分配金額在股東原出資額以內的,當作投資款的退回,分配金額大於原投資額的部份,需開立股利憑單。
至於股利憑單開立時間,依所得稅去第102條之1,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股利憑單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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