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102.4.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稅務新聞,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以,營業人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2.由於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或已申請註銷,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發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3.由於以前年度的銷貨發生「銷貨退回」,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依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或統一發票收執聯,並申報401計算應退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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