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第14條及第15條互抵之規定,1.企業不得將資產與負債或收益與費損相互抵銷,但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或允許者不在此限。2.企業以淨額列報若更能反映交易之實質,則應將同一交易所產生之收益與相關費損相減,以淨額表達該等交易之結果。若同一家客戶之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若是淨額收付款,則淨額表達易於沖帳,若是總額收付款,則建議應收付帳款總額表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