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告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額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2.[公司法]第106條係規定有限公司增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亦無須按原相對股份入股規定;3.因此雖不明貴公司屬何種組織型態,但新增股權的部分已非相對的股份(就是投入的錢比例分取得股份的比例)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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