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聖芬
榮譽會計師
A:根據財政部 令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
1.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詳附件),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子女之免稅額:
(1)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2)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3)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2.前規定之大陸地區在校就學之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一款免稅額第(二)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依據[國稅節稅手冊]規定,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2.因此辦理綜所稅申報時,可以扶養20歲以上,就讀國外博士班小孩,在校就學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校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其一,便可減除免稅額(107年每人N.T$88,000)或基本生活費支出(107年每人N.T$171,000);3.根據97.3.28台財稅字第09700169460號函「申報扶養滿20歲以上之子女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係以就讀於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國、內外公私立學校,若符合國外留學且就讀於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國外公私立學校博士班,檢附學費收據另可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5,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