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項第12款後段規定,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應以資本主往來論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款者,可核實認定;2.因此貴行號應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所給付該個人之利息;3.符合上述條件應可核實認定為貴行號利息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