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每年都要申報營利事業所稅。2.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的適用,依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若係會計師簽證,則虧錢年度及賺錢年度都要會計師簽證,則前10年的虧損可以扣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