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貴公司所提供給診所商品如為風扇、空調等商品做廣告交換,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規定,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2.若非廣告交換(讓診所裡面使用敝產品,非販售、亦無販售意圖),且未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建議可主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2規定,不適用視為銷售規定;3.仍建議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贈送樣品、銷售附贈物品或商品饋贈及取得受贈人(診所)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仍得作為廣告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