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民法]第908條規定,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2.律師係為了將有限公司之股權質權設定給買家,但因為是分期付款,日後分配盈餘發放股利仍屬於賣方,且償還買家分期付款金額或未如期繳付分期付款金額,所有權仍歸還賣方;3.『出資額權利質權設定』,屬於民法債物權編第七章質權第二節權利質權,依第908條規定要件為交付及背書,若欲主管機關規範可以請公司股務將股票明確記載於股東名簿,或參考上市(櫃)股票董監事持股質押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