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一般再提2年,第一年提殘值的50%,第二年提50%;之後,就不再提折舊(因取得成本=累積折舊).
2.固定資產清冊依舊保留該項資產,直到報廢或出售為止.
3.報廢、出售時,如有出售利得,例如當作廢鐵出售,要按出售金額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54條第4項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2.延長耐用年限年度國稅局允許延長提列折舊年限;3.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使固定資產使用超過耐用年限年度,若(1)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2)耐用年限超過2年但支出不超過8萬元,得以支出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若(3)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未超過8萬元,但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資本支出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