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108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2610號函[10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計16點第2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2.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資本主之營利所得,如吳文勝會計師的回覆為獨資主的營利所得=全年所得額=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率6%;3.依據[10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0點第(三)項規定,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含利息收入在內)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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