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第10條:企業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時,應採用「權益法」處理其對關聯企業之投資。另第13條:企業於投資日後,對被投資者損益之份額,應分別認列為損益,並調整其投資之帳面金額。所謂「權益法」:係指投資之原始認列依成本衡量,其後投資者依對被投資者「淨資產份額」之變動,而調整其投資帳面金額之會計方法。所謂「淨資產份額」就是資產負債表上之「股東權益總額」,因此認列當期投資損益,係以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權益總額」*投資比率再減帳上長期投資金額,正數就是投資利益,負數就是投資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