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有明文規定:對於銷貨折讓,若原買受人是營業人,要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若原買受人是非營業人,要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因此非月底彙開發票的客戶,即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無彙開折讓單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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