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1、2題已於前則問題回覆。第3題,舊行號帳上資產應開發票轉讓給新行號,或者舊行號之資產若在負責人變更前已出售,則應開立發票給買受公司。請參考下列財政部1030115新聞稿: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