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依下列函令,職福會抽獎不列入員工所得,因此也不必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七十年十二月卅一日(七O)臺財稅第四O九O一號函
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六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臺財稅第三四七五八號函釋有案,準此,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繳所得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餐營養補助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