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兩點意見:1.如非雇傭關係而以承攬方式進行設計繪圖,由於歸類到執行業務範圍可能較難,而須歸為其他收入,其所得扣繳與執行業務相同。2.如果有多扣繳而被要求退回時,應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否則原扣繳稅額已入國庫,不會主動退回公司,且次年一月底辦理扣繳暨免扣繳申報時,扣繳稅額之填報也會與實際不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如果公司與對方產生的僱傭關係,基本上應該列薪資所得,用薪資的扣繳稅率辦理扣繳,如果是屬於勞務承攬,那就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至於執行業務所得是哪個所得業別對照.可以參考後附的連結http://www.winpma.com.tw/9x-guide.htm
若公司確認屬於薪資所得,卻又已按10%扣繳.基本上是多扣繳了..但並未違反扣繳義務,仍屬合法..但若所得人有異議,認為應該要返還多扣繳的部分..則公司應退回給所得人多扣繳的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