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104.10.28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第15條規定企業採用權益法時,對於自被投資者所收取之分配。應減少其投資之帳面金額。因此財務帳面分錄為Dr.現金,Cr.採權益法股權投資;2.[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收到採權益法的現金股利,財、稅並無差異,惟需注意處理處分時財務成本較低便與稅務有所差異需調整;3.營業稅部分依據79年04月18日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准免申報銷售額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