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取得投資境外公司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頁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中係屬35欄投資收益(國外一般股息及紅利),可適用於盈虧互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境外公司係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分配股利或盈餘免稅;2.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投資於符合ㄧ定條件低稅負境外地區或國家,於取得規定文件後仍得適用盈虧互抵;3.若不符合低稅負地區或國家,應仍可依規定取得[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境外稅務機關同ㄧ年度之納稅憑證,享有稅額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