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22條收入之規定,若勞務應於一特定期間履行,應於該特定期間內按直線法認列收入,但有證據顯示其他方法較能表達完成程度者不在此限。例如,企業經營健康俱樂部,客戶每年繳交定額年費後,即可在一年期間不限次數或時間使用俱樂部所有設施。在此情況下,企業對客戶履行之勞務量並不確定,故應按直線法認列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收入認列視業務收入相關勞務是否提供完成,收入及成本金額皆可合理估計,方認列收入。至於分攤須視收入性質而定,舉例說明:1.依使用期間計費,繳納年費並依期間平均提供勞務,這種情形就要依使用期間分攤認列收入。2.如係一次提供完畢,則是勞務提供完成之時點,認列收入,未完成時帳列預收帳款是可以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