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生
榮譽會計師
A:另外補充,依商業會計法第九條之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八十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經濟部八十四、十、二十八商二二二六六七號公告)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商業會計法第78條處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建議不要使用現金,改用非現金之支付方式,增加金流之舉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2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同法第2項: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 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 得。
因此請記得要支付時要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