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規定,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配之股利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之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所得稅法]關於關於計算營利所得額之規定。而應申報營利所得額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為6%;2.營利事業向一般個人進貨應該取得個人開立之收據(內容包括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或蓋章)入帳,並向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當前法令規定為二個月申報一次;3.惟實務上同一個人一年內被申報一時貿易盈餘達到三次、或有鉅額交易,易被國稅局列入調查,是否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的情事,仍值得附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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