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公司法第330條清算時,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時,股東取得清算人剩餘財產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檢視清算人是否已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86年度以前盈餘)或股利憑單(87年度以後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民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民法]第44條第2項則規定,如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2.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第2及3項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解散後辦理清算,應完成清決算所得稅申報。3.若貴公司非公益為目的之法人,清算所得稅申報繳納後,剩餘資金應清償債務後,依章程之規定,或總會(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分配與股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