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聖芬
榮譽會計師
A:買賣依公司法第162 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股票,係屬證券交易行為,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特定免稅所得(例如: 停徵之證劵交易所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50萬元) × 稅率12%]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政鴻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您的問題須先釐清所謂的「獲利」指的是什麼獲利,假設貴公司不是以專業投資為業,如果以營利事業名義去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有2種情況, 情況1:營利事業有收到被投資公司所分配的現金或股票股利收入,這部份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情況2:營利事業購進股票後又處分,有處分利益(賺價差),這部份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也就是不納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徵營所稅,但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納入計算所得基本稅額,算出來之後再與前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相比,如果所得基本稅額大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就須補繳,反之就不用。 前述都是以營利事業名義去購買,如果是以自然人名義購買,結論又會不一樣, 因為這部份稅法規定較複雜,建議您還是要與專業會計師討論貴公司情況比較妥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