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2.並且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及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超過八萬元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可預估耐用年限分年攤提折舊費用,減除營利事業收入或所得,不但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省税效果亦可擴張營運規模;3.惟IFRSs實施後,營利事業必須針對固定資產定期及不定期作減損測試,若不具產生未來現金流量或公平價值減少則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便須提列減損,因此建議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仍應以有益於未來營運為佳,不宜純由節稅效果考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盧丕喬
榮譽會計師
A:首先,如果該固定資產為公司必要之設備,建議以公司名義購入,因其進項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而分年提列折舊可做為公司成本費用,此做法則有所謂節稅效果。
然而,國稅局對分期付款、或售後購回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融資部分,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請退稅部分,常因非屬完成付款程序或實為借款等因素,有否決退稅或不可扣抵之可能,這部分要注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