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丕喬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06條規定: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另,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員工認股等)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由以上二項規定,原股東並無一定要認股之絕對義務,因此當股東不跟進時,則由公司負責人協商其他股東認股,也無一定股權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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