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首先應澄清無限公司是公司法上的一種公司組織型態,依該法第2條規定無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同時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否則會有違反公司法第19條規定,而負有刑責,先予提醒。另依您先前所述為一獨資之商號,因未以商號名義辦理銀行帳戶,而將業務收入款項匯入私人帳戶中,此為事實也應為權宜措施。商號的資金以何種型態(例如現金或銀行存款)或存放於何處應該不是重點,主要是所有權是否移轉,貴商號為國外網站提供服務,國外網站將款項匯入您所指定的帳戶中即完成付款,該筆款項所有權歸屬於貴商號所有,往後貴商號如何在各銀行帳戶間移轉或提出現金,都屬於商號的信金或銀行存款,如果在年度中業主將款項移作私用,屬於商號借錢給業主(即以業主往來入帳),但等貴商號完成年度結算後分配盈餘給業主時,即可將該筆借款沖轉,意即商號所賺的錢最後還是回歸給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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