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補充說明,依據財政部1060112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也就是自107年7月以後,若承租人想要將水電費作為進項扣抵,必須把水電帳單改為公司名稱,方可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若為加值型營業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5年1月以後須檢附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2.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規定,可檢具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及瓦斯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水電費瓦斯費用扣抵營利事業所得;3.亦可檢具公司登記資料及私章變更為公司營業人名稱,建議不需大費周章,因為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會依據資料或使用情形自動變更為營業使用,重點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