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黃會計師回覆如下: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2.貴公司以存貨替代現金方式賠償給客戶因銷貨產生的賠償款,於該批存貨係符合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以時價為準開立發票;3.若開自家發票給自己,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貴公司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發票給客戶,其進項稅額便得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以存貨替代現金方式賠償給客戶因銷貨產生的賠償款,應非屬無償移轉或自用之情形,仍應開立發票予客戶,視同銷售這批存貨給客戶而漿價金折抵賠償款,而客戶亦應因銷貨產生的賠償款收入需開立發票予貴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