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這是貴公司與子公司在業務安排上的問題,不論從稅法或會計實務而言,既是子公司所從事之訂單,即應以子公司名義為之。否則,不但有您所述重覆繳印花稅的問題外,母子公司既訂有外包承攬合約,子公司亦須開立發票給母公司,亦將虛增母公司營收,衍生出許多稅負問題,同時如經稅務機關查證甲客戶與母公司及母子公司間並非實質交易人屬實,亦將有開立發票不實之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