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曼怡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稅法規定,補習班對於所發生的會計事項,仍應依照商業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規定據實記載。
但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為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亦即收益於收入現金時,費用於支付現金時,始行承認收益與費用。
設立時: 借:銀行存款 貸:基金
沖轉去年的稅前損益(若是有增加盈餘者):
借:xx(依題,描述不詳,無法給予答案) 貸:累積盈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