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吳會計師回覆如下:1.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2.若屬辦理清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4項前段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3.因此短期負債100萬只會在依[民法]第44條規定,法人解散於清償債務後,依規定分配賸餘財產須先清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業額及稅前盈餘是損益表概念,短期負債是資產負債表概念。因此,貴企業會產生短期負債,其相對科目可能是成本及費用,已於損益表扣除才會產生稅前盈餘,故應該直接將100萬分配給業主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