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良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貴公司為符合職安法規而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依下列規定,建議應列為「職工福利」,並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法令依據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職工福利】
八、……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法令依據2:財政部101年1月30日新聞稿~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指出,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法令依據3:財政部92年3月11日新聞稿~定期健診費用可否列為公司職工福利費用釋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顧及營利事業實際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特別規定員工之醫藥費用可以在職工福利項下核實認定,但所指的是一般疾病或負傷就醫所發生之診療及藥劑費用,至於定期健診,由於檢查項目繁簡不一,且每個醫院所收費用並不一致,尚非一般員工所必需,所以不能列支。但是營利事業如果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勞工健康管理規則規定必須支付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因與一般定期健診的性質有所差別,可核實認列。
【法令依據4:財政部90年9月12日新聞稿~支付員工之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不可列報為營業費用】
近來常有醫療院所至各營利事業大力宣傳員工健康檢查,因此有營利事業詢問,支付員工之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可否列報為營業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顧及營利事業實際需要及照顧員工權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員工醫藥費准予核實認定,但不包括員工一般性定期健診所發生之費用。
該局指出,前揭準則規定可核實認定之醫藥費,係指一般疾病或負傷就醫所發生之診療及藥劑費用,應取具醫院之證明及收據或藥房之統一發票,作為入帳憑證,至於一般性定期健診,其項目繁簡不一,收費亦不一致,尚非一般員工所必需,不可以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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