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02年度按成本回收法認列損益,因此不會產生在建工程已實現利益;103年至106年度按完工比例法認列損益,因此會產生在建工程已實現利益(借餘)。當該工程在107年度已發現預計總投入成本會大於合約收入(假設無追加工程款),則107年度應將該預期損失於107年度認列(企業會計準則NO.10-第30條),且之前已認列之在建工程已實現利益(借餘)應全部沖消。若此工程建造合約結果無法可靠估計,自107年(含)以後應採成本回收法(企業會計準則NO.10-第28條),相關分錄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NO.10之參考範例六之情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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