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法228-1條股份有限公司除原本採行的年度分派制外,均可於章程訂明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若公司章程並未修改,仍為每年1次盈餘分派,則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第10頁盈餘分配表,分配股息及股利或盈餘,僅填第1次分配:**年**月**日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盈餘分派申報係以全年分派數為準,且公司法係於107年11月1日始修正實 施,107年盈餘應該不會有分次分派之情事,依財政報公告之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上無勾選或需特別加註之欄位,所以暫無此問題,至於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是否會作修正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則需等明年初公布時才能得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