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第11條規定使符合要件之資產達到預定使用或出售狀態之幾乎所有必要活動已完成時,應停止借款成本之資本化;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13項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因此,在會計處理時,在達到可銷售之狀態前(預售屋可以交屋日為準)專案建融利息應資本化,而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則以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日前所發生之專案建融利息應資本化列為房屋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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